以更细化的制度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之伞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3-05-30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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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级层面规范细化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打造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首善要求和首都样板。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条文已经从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问题意识更加明显,立法颗粒度更加饱满。但即便如此,上位法侧重于从全国层面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提供基本遵循和基础框架,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政策和实效还需进一步结合地方特点予以规范细化。就此而言,北京市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一方面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开展“实施性立法”,在国家立法“大而全”的事项范围内挖掘地方“小而精”的题材,如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等原则式要求,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强化“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按照“不抵触”的立法要求,结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条件,创造性地规定了“学校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等创新性制度,引领和推动地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改革创新。

  坚持“整体性政府”的原则,以“有为政府”推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集成。《条例》注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横向部门协同层面,以明确列举的方式细致梳理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职责的有关政府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化设计、平台化运作的方式,积蓄政府各部门之间整合发力的保护动能。在纵向层级联动层面,明确规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此外,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在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引导司法从末端纠纷解决向前端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在政府救助和保障的传统议题之外,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进一步提升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等。

  坚持家庭、学校、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协同治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强大合力。在家庭和学校保护层面,明确提出“主体责任”以及“责任制”的概念,把家庭和学校依据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所获得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与其分内的任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权责相统一、相适应。在社会主体参与保护的层面,不仅强化共青团、妇联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传统主体发挥职能作用,更是结合新时代社会发展条件,突出强调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深度介入,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工作,真正凸显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在有关市场主体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责任方面,既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为市场主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等方面规定一些必要的管制要求,确保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得到落实。

  坚持智慧化支撑,回答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时代课题。网络已深入融合到未成年人的生活,谈网色变并非正确的态度,要充分结合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课题,采取应对性的举措。为此,《条例》为网络保护设立专章,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均体现与线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诸多不同。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强化网信部门的牵头作用,突出以网管网的要求,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对应性监管;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业态迭代迅速、监管层面存在“步速难题”的问题,《条例》并不采取命令控制的传统思路,而是创造性提出网络合规治理的制度要求,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个性化推荐等方面提出监管目标,并通过建立内审制度等方式强化有关市场主体与监管者之间的合作治理,以更加符合技术条件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

  与其他领域一样,未成年人保护在立法方面必须既保证中央的统一性,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条例》的修订,既是北京市用法治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成功案例,也将塑造北京市维系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必要进一步结合地方特色,依循“需求—供给”的逻辑框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更加细化的制度规范撑起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之伞。

  (作者崔俊杰系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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